2014年4月16日,有人在湖南紅網上發帖稱,湖南省雙峰縣縣委、縣政府以紅頭文件的形式,“請求”將涉嫌收購25根象牙的犯罪嫌疑人李定勝取保候審。
  網帖稱,雙峰縣企業主李定勝在被抓後,利用關係私下說情,最終讓縣政府以紅頭文件的形式,向婁底市委政法委“請求”將已逮捕的李定勝取保候審,理由是如果不放人,會影響企業發展。
  中國青年報記者獲得的一份名為《中共雙峰縣縣委 雙峰縣人民政府關於請求對李定勝涉嫌非法經營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的請示》的複印件,更為清晰地揭示了這一過程。
  這份發給婁底市委政法委的文件顯示,2012年11月2日,婁底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根據舉報,從雙峰縣國藩工礦、中電機械、湘中農科董事長李定勝家中起獲象牙25根,共計172公斤,隨後,經偵支隊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李定勝實施了刑事拘留。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然而,記者查閱了諸多類似案例後發現,涉及非法收購象牙或象牙製品的行為,最後都是按照“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顯然,將此案定性為“非法經營罪”,量刑會輕一些。
  在文件中,雙峰縣表示,李定勝是縣裡多家企業的董事長,其中有一家還是省重點企業,“如果對李定勝進行長期羈押,勢必影響該項目的正常投產,進而影響全縣……”
  此外,雙峰縣還在文件中表示,李定勝的企業與縣裡其他企業長期存在資金拆借行為,“任其發展下去極有可能引發重大社會不穩定事件”。
  記者還獲得了一份李定勝擔任董事長的三家企業發給婁底市委政法委的一份報告的複印件。
  在這份名為《關於請求協調辦理李定勝取保候審的緊急報告》中,三家企業稱,李定勝是受到矇騙才收購象牙的,“作為農民企業家,確實是不懂法而不慎犯法”。
  和雙峰縣縣委、縣政府的文件一樣,這份請求文件也提到,由於李定勝被抓,多個企業無法正常運轉,而省重點項目國藩重點機械公司現在已經停工,公司的借款也可能會引發高利貸危機。“如不能在今日給李定勝辦妥取保候審,不僅會對本企業集團造成致命打擊,也會給相關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將對雙峰甚至婁底的經濟發展、財政稅收和社會穩定造成重大影響”。
  這份以三家企業名義起草的文件有多達8個印章。除去上述三家企業的印章外,還有一個是雙峰縣經濟和信息化局的公章,剩下的印章有些模糊,但仍有一個可以看出“雙峰縣人民……”的字樣。
  網帖稱,事發後,李定勝用做生意積累起的人脈,找到了縣裡的一個領導,這個領導指示有關部門要想辦法將李定勝“救”出來,因為“這種事情,並沒有危害到哪個人哪個企業的利益,要想辦法保護”。此後,該領導還親自拿著報告找到市裡的領導說情。在領導批示後,婁底市公安局將案子移交給雙峰縣公安局查辦。
  172公斤象牙,按黑市價格,價值超過百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收購價值二十萬元以上的就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該逮捕而不能取保候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認為,除了法律規定的不可以取保候審的具體類型外,公安機關對是否可以取保候審具有自由裁量權。但此案中,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且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公安機關不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公安機關不能受到政府的干擾,應該依法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當地檢察機關應當監督公安機關。
  洪道德表示,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從2013年1月1日起適用,即使是2013年1月1日前發生的案件,也應當按照現有條款執行逮捕。
  在雙峰縣的請示報告上作出批示的,是婁底市市委常委、秘書長王雄,他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自己只是希望相關的部門研究一下雙峰縣的申請,因為被抓的是一個企業家,而這個企業有一定規模,不希望因為這個事情把企業搞垮了。
  “我們絕對沒有干預辦案的意思。”王雄表示,批示之後,他並沒有進一步瞭解後續的情況。
  網帖稱,李定勝至今“逍遙法外”。據瞭解,該案仍在司法程序中。一位知情人士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2013年李定勝被取保候審,如今一年多過去了,案件已經移交檢察院起訴,但至今仍未能開庭。  (原標題:湖南一縣發紅頭文件為嫌犯“請求”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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