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張先生駕車撞了他車後,被判賠償對方司機24萬餘元,其中包括車輛貶值費在內的間接損失10萬餘元。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判決保險公司只賠償張先生14萬餘元修車費,10萬餘元間接損失由他自己負擔。
  2011年8月,張先生投保了機動車保險。2012年1月的一天,張先生開車出了事故,交管部門認定張先生全責。
  無責方司機隨後起訴索賠,法院終審判決張先生賠償對方修車費、車輛貶值費、租車費、外勘費、鑒定費等共計24萬餘元。張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24萬餘元遭拒,向法院起訴。
  法庭上,保險公司只同意賠付14萬餘元的修車費,並稱車輛貶值費4.7萬餘元、租車費5萬元及外勘費等共計10萬餘元屬於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賠償。理由是,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駛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張先生則稱,其買保險時,保險公司只是收錢出保單,沒有出示保險條款也沒有進行任何提示。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張先生24萬餘元保險金,保險公司上訴。
  市二中院認為,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中,投保人聲明處有張先生簽名,能夠證明保險公司已經向張先生詳細介紹並提供了保險條款,並對其中免責條款內容向張先生做了明確說明,故保險公司拒賠10萬餘元間接損失,法院支持。法院終審改判保險公司賠償張先生14萬餘元保險金,駁回張先生其他訴求。  (原標題:全責方告保險理賠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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